河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区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河北区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十条措施(2024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4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北区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十条措施

  (2024年修订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数字中国建设,推动人工智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领跑天津人工智能先锋城市建设,着力推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开创河北区高质量发展新局面,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支持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在河北区注册经营且依法纳税的人工智能领域企业(以下简称为企业),以及与河北区在人工智能领域具有长期战略合作关系的高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公共算力平台、学会、协会等组织(以下简称各类组织)。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一条支持企业落户发展。对在我区新注册成立并入驻区内楼宇、园区办公的人工智能企业,落地前三年内可根据其年度地方财政贡献申请每月不超过2P的优惠算力。对将总部迁入我区或在我区设立区域总部的人工智能头部企业,给予政府投资、产业用地、数据开放、应用场景等核心资源支持并享受“一事一议”政策支持。对在我区实施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人工智能重大项目的企业,最高按照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的5%给予资金支持,总投资10亿元以上项目享受“一事一议”政策支持。

第二条支持企业及各类组织上平台用服务。支持企业及各类组织使用天津人工智能计算中心的算力服务,对购买天津人工智能计算中心算力服务的,最高按照其实际购买金额的50%给予算力“服务券”,单个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服务券金额每年不超过30万元。

第三条支持初创企业获得社会投资。对获得社会投资的人工智能初创企业,可根据其得到的投资资金获得河北区最高20%的追加投资,单个项目追加投资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支持企业引育产业人才。参照《河北区数字经济产业人才引进培养办法》等相关政策给予人工智能产业人才支持。

第五条支持关键技术创新。支持企业及各类组织围绕人工智能重点领域基于昇腾等自主可控技术路线开展科研攻关,围绕智慧城市、智能网联汽车、智能电网、智慧医疗等场景开发创新技术和示范应用,对在河北区落地转化产生效益的,最高按照其实际研发费用的2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支持创新产品推广应用。经河北区及市级部门认定,对企业研发生产的人工智能重大技术首台(套)装备及关键零部件,最高按照该产品单台(套)销售价格的1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对首版次人工智能软件,最高按照年度销售总额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第七条支持参与标准制定。鼓励企业及各类组织参与人工智能标准研制,提升行业话语权。对主导国际标准研制的,给予最高100万元/项奖励;对承担国家标准等标准研制项目的,给予最高50万元/项奖励。

第八条支持建设专业数据集。鼓励企业及各类组织基于天津人工智能计算中心建设行业专业数据集,经认定,最高按照数据集建设费用的3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九条支持建设共性技术研发平台。鼓励企业及各类组织依托天津人工智能计算中心联合建设自主可控的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最高按照平台建设新购置研发设备总价的5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鼓励构筑自主创新的区域技术生态体系,对承担生态体系建设的主体实施“一事一议”政策支持。

第十条支持举办各类人工智能相关活动。对在河北区开展人工智能相关领域学术会议、展览展示、创新创业大赛、行业交流会等活动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经事前认定备案,事后最高按照其实际承办费用的2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使用奖励资金的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本措施扶持资金纳入我区年度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实施总量控制,不与其他扶持政策同时享受,企业可自主择优选择申报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本政策由河北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四年,四年后视运行情况优化完善。

行业政策

《国家人工智能产业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4-3-13 15:09:33

使用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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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3 17: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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